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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令人忧虑

2000-06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顾惠忠

中央规定,地方政府是不能自行借债的。但现在地方政府借债已是普遍现象。H市为创建全国卫生城市,两年来共动用资金80亿元。而1995年至今当地四年间财政总收入仅20多亿元。该市强行要求下属单位、群众向重点工程捐款,并把一些基建工程分解到各主管部门,许多企业只得借贷负债。一些大企业因为缺乏流动资金而不得不停产,数千工人因此下岗。地方财政也背上了沉重的包袱。用当地领导的话说,为建设,我们不仅花光祖宗的积蓄,用空儿子的钱,还用了孙子的钱。

一些城市何以不顾财力大兴土木?一方面由于个别地方领导力图创造个人“政绩”,甚至抱着让后任还债的想法,另一方面也是不得已而为之。

我国的城市建设水平还较低,如供水紧张,交通拥挤,住房水平低下,文化设施和环境质量差等。政府要实施宏观调控,就得进行公益性项目投资。而这些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大,投资回报缓慢,对社会投资形成不了足够的吸引力,只能由政府来操办。因此,在一个较长时期内,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,担子会相当沉重。

调查发现,一些地方政府的债务90%以上是向外国政府、国际金融机构的借款。外债是一种主权债,具有极强的偿还刚性。一旦项目单位还款发生困难,地方政府就得动用财力垫付,给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留下隐患。同时,地方政府债务的运作缺乏保障机制,而一旦决策失误,发生信用危机,投资者又将责任全部推到政府身上。

既然地方政府客观上存在借债的必要性,借债行为也已发生,国家不如开明渠堵暗道,建立一个健全的体系,有效防范债务危机。比如,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,设立适用于我国的地方政府举债规模警戒线;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的效益原则,杜绝举债投入“首长工程”及竞争性领域,以保证将钱用在刀口上;国家制定系统性的政府融资规划,防范地方政府脱离国家经济运行举债;从法律层面上建立责任机制。

(《南风窗》2000年第5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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